男方不付抚养费,也不可以不让其见孩子。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就剥夺其探视孩子的权利。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同时,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表明支付抚养费和探视权是基于不同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二者相互独立。
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这是保障孩子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需求的必要经济支持。而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保持情感联系、进行交流和教育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满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需求,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如果男方不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可以先与男方进行协商,要求其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在获得生效判决后,如果男方仍然拒不支付,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因为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就不让其见孩子,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这不仅侵犯了男方的探视权,还可能对孩子的心理和情感造成伤害。孩子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和陪伴,剥夺男方的探视权可能会让孩子产生心理落差和困惑。所以,即使男方存在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也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抚养费问题,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男方探视孩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