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去登记男方不给户口本,可通过与男方协商、寻求第三方调解、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交出户口本、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户籍证明等方式来处理,之后携带相关材料办理结婚登记。

在离婚后重新进行婚姻登记时,如果男方不给户口本,不必过于着急,有多种途径可以解决。

可以尝试与男方心平气和地沟通协商。向男方说明自己需要户口本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男方的理解和配合,让其主动提供户口本。毕竟双方已经结束婚姻关系,应该以平和的态度处理后续事务。

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比如请双方共同的亲戚、朋友出面从中斡旋,或者请求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这些第三方往往能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帮助双方化解矛盾,促使男方归还户口本。

如果上述方法都行不通,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交出户口本。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若男方仍不履行判决,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也可以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户籍证明。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具体操作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说明情况后申请开具户籍证明。

在解决了户口本或取得户籍证明后,就可以按照婚姻登记的相关规定,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前往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