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等特征。
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行为的核心特征之一。实施集资诈骗的行为人并非是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筹集资金,而是意图将所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例如,一些犯罪分子在集资后,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转移资产、偿还个人债务等,而不是投入到承诺的项目中。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资金。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也是集资诈骗的常见特征。犯罪分子通常会编造虚假的项目、投资回报等信息,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比如,声称自己有一个高科技项目,具有极高的回报率,但实际上该项目根本不存在或者不具有可行性。或者隐瞒资金的真实用途,让投资者误以为资金会用于安全、可靠的投资领域,而实际上却被挪作他用。
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体现了集资诈骗行为的对象特征。集资诈骗往往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的,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吸引大量的投资者参与。这些途径包括网络宣传、线下推广、熟人介绍等。例如,一些非法集资平台通过网络广告、社交媒体等方式,向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宣传其所谓的投资项目,吸引了众多人参与投资。
集资诈骗行为还可能表现出承诺高回报、利用亲情友情诱骗等特点。犯罪分子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往往会承诺远远高于正常投资回报率的收益,让投资者产生心动的感觉。同时,他们也会利用亲戚、朋友之间的信任关系,通过熟人介绍的方式扩大集资范围。集资诈骗行为具有多种特征,这些特征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