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与登记不一样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若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可申请更正登记;若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错误但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可申请异议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这是因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机构管理,其具有更强的公示公信力和权威性。
当遇到房产证与登记不一样的情况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申请更正登记。如果发现房产证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例如,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工作人员录入信息错误,导致登记簿中的房屋面积与实际房产证上的面积不符,此时权利人可提供相关的测绘报告等证据,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申请异议登记。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比如,甲认为乙名下的房产实际应归自己所有,在乙不同意更正登记的情况下,甲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然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确定房产的真实归属。
在房产证与登记不一致时,要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