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认定书一般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

在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等级等关键问题的重要程序,而承担这一鉴定工作并出具医疗事故认定书的主体是医学会。

根据相关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主要针对的是一些极为特殊、影响重大的医疗事故争议。

医学会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会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鉴定过程中会遵循科学、公正、及时的原则,组成专家鉴定组,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最终得出鉴定结论并出具医疗事故认定书。这份认定书是处理医疗事故的重要依据,对于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解决医疗纠纷起着关键作用。

医疗事故认定书由哪个部门出具(0)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