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一般需经历提出申请、成立筹备组、筹备组开展工作、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备案等流程。
提出申请。当小区满足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后,如房屋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等,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等可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成立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在收到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开展工作。筹备组需做好一系列工作,包括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等。这些工作完成后要进行公示,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然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会议讨论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重要事项,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一般设主任、副主任等职务。
备案。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一定时间内,需持相关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就正式成立,可以依法开展工作,代表业主维护小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