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后费用承担主体主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则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存在特殊情况如单位分立、合并等,由承继单位承担责任;单位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相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如果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其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如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例如,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而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劳动者患职业病的所有费用都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责任承担也有相应规定。当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劳动者患职业病后的费用承担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