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界定可以从主体、双方地位、提供劳动的方式、报酬支付等方面进行。雇佣关系主体一般是自然人,主体地位不平等,受雇人按雇主指示提供劳动,报酬支付较灵活;劳务关系主体可以是法人、自然人等,双方地位平等,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报酬多按劳务成果支付。

主体方面,雇佣关系的主体通常是自然人,一方为雇主,另一方为受雇人。例如家庭雇佣保姆,雇主是家庭中的成员,保姆是受雇提供服务的自然人。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更为广泛,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比如企业临时聘请外部的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维修,企业是法人,技术人员是自然人,这就构成了劳务关系。

双方地位方面,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受雇人需要服从雇主的指挥和管理。像工厂里的工人,要按照工厂制定的工作时间、工作流程等进行劳动。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劳务提供者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只需按照约定完成劳务成果即可。比如装修公司与独立的水电工签订劳务合同,水电工可以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只要按时完成水电安装任务就行。

提供劳动的方式方面,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一般是持续、稳定地为雇主提供劳动,是雇主业务的组成部分。如公司的员工,长期在公司上班,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多是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为目的,劳动具有临时性、阶段性。比如建筑公司临时雇佣一批搬运工搬运建筑材料,任务完成后,劳务关系就结束。

报酬支付方面,雇佣关系的报酬支付通常有相对固定的周期,如按月支付工资。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多是根据劳务完成情况一次性支付或者按阶段支付。比如请人翻译一份文件,完成后一次性支付翻译费用。通过以上这些方面的综合考量,可以较为准确地界定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界定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