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原告陈述夫妻感情破裂问题,需围绕法定情形组织内容,结合实际案例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进行阐述。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陈述夫妻感情破裂问题至关重要,关乎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离婚的判决。以下是具体的陈述要点和方法。

围绕法定情形阐述:《民法典》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原告可对照这些情形进行陈述。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原告可详细说明发现对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时间、地点、相关情况等。若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要描述暴力或虐待行为发生的次数、时间、造成的伤害后果等。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需说明发现对方有这些恶习的过程,以及自己多次劝阻的情况。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要讲清楚分居的起始时间、原因等。

结合实际案例说明:除了法定情形,还可以结合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来体现夫妻感情的破裂。例如,夫妻之间长期缺乏沟通,原告可以举例说明双方多久没有进行过深入的交流,在遇到问题时是如何互相回避的。再如,双方在经济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可讲述因为金钱分配、消费观念等问题引发的争吵情况。

说明婚姻各阶段情况:从婚姻基础开始陈述,比如双方相识的方式、恋爱时间长短、婚前了解程度等,若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容易出现各种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婚后感情方面,描述婚后夫妻相处的状态,是和睦还是经常发生冲突。离婚原因要明确且具体,是性格不合、家庭琐事,还是其他重大事件导致感情破裂。最后说明夫妻关系现状,如是否分居、是否还有交流等。

提供证据支持:在陈述过程中,要提及相关证据。比如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分居的租房合同、证人证言等。有了证据的支撑,陈述会更有说服力。原告陈述夫妻感情破裂问题要条理清晰、真实具体,让法官能够全面了解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

离婚原告怎么陈述夫妻感情破裂问题(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