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确定方式分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等。法定监护按顺序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担任;指定监护是对法定监护有争议时,由有关部门指定或向法院申请指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确定有明确规定。法定监护顺序,这是确定监护人的基础规则。按照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顺序是配偶;第二顺序是父母、子女;第三顺序是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例如,一位精神病人,其配偶在世且有监护能力,那么配偶就是法定的第一监护人,承担起照顾精神病人生活、管理其财产等监护职责。
当存在多个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并且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产生争议时,就会涉及指定监护。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比如,精神病人的父母和子女对于谁担任监护人存在分歧,此时可以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等进行指定,如果对指定结果不满意,相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指定。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也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比如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三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父母担任监护人,只要这种协议是在尊重精神病人意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就是有效的。同时,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这充分保障了精神病人在监护权确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