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伤且未签合同的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属于劳动关系,可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按工伤进行赔偿;若为劳务关系,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若为其他情形,按一般侵权责任确定赔偿。
要明确摔伤所处的场景和双方关系。如果是在工作过程中摔伤,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若能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后,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相关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是劳务关系,即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接受劳务一方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提供劳务者摔伤,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若提供劳务者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等过错,也可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若既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属于劳务关系,比如在公共场所因他人的过错导致摔伤,那么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摔伤没签合同的赔偿问题较为复杂,关键在于确定双方的关系以及责任的归属,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