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故意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从行为类型角度,本质上仍是一个抢劫行为,但其中包含了暴力侵害(故意致人死亡)这一关键环节,在刑法评价上以抢劫罪一罪论处,而非多个独立行为分别定罪。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抢劫故意致人死亡的行为类型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考量。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而抢劫故意致人死亡是抢劫罪中最为严重的情形之一。

从行为的构成来看,虽然表面上存在“抢劫”和“故意致人死亡”两个直观的表现,但在法律评价上,这并非是两个独立的行为类型。抢劫罪本身就包含了暴力手段,当这种暴力手段达到故意致人死亡的程度时,它就成为了抢劫罪加重处罚的一个情节。也就是说,故意致人死亡是为了实现抢劫财物的目的而实施的暴力行为的极端表现,是抢劫行为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与抢劫行为相分离的独立犯罪行为。

例如,犯罪人甲为了抢劫乙的财物,事先准备好凶器,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为了排除乙的反抗,故意将乙杀害,然后抢走财物。在这个案例中,甲的杀人行为是为了顺利劫取财物,杀人行为与抢劫行为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不能将其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故意杀人行为和一个独立的抢劫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表明法律将抢劫故意致人死亡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进行评价,以一罪论处,而不是数罪并罚,体现了对这种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准确的法律适用。

抢劫故意致人死亡是几个行为类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