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的期限需具备将来性、确定性、合法性的要求和条件。
期限应具有将来性。这意味着期限必须是尚未到来的时间点或时间段。如果所设定的时间已经过去,那么它就不能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例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在签订合同时,2024年1月1日尚未到来,满足将来性的要求。若约定“本合同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由于该时间已过,就不符合附期限合同期限的将来性条件。
期限要具有确定性。这里的确定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期限在客观上是确定会到来的。比如约定“合同在房屋建成时生效”,虽然房屋建成的具体时间可能不确定,但房屋终究会建成,这是客观上确定会发生的事件,所以可以作为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另一方面,期限的表述应明确,不能模糊不清。像“合同在一段时间后生效”,“一段时间”这种表述过于模糊,无法明确具体时间,不符合附期限合同期限确定性的要求。
期限必须具有合法性。这要求附期限合同的期限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例如,若双方约定“本合同在非法活动完成后生效”,因为涉及非法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期限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再如,约定“合同在违背公序良俗的事情发生时生效”,同样不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只有同时满足将来性、确定性和合法性这三个条件,所设定的期限才能作为附期限合同的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