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吃差价算违法行为。
在房地产交易中,房产中介的职责是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交易并收取合理的佣金。而吃差价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其应尽的义务和职业操守,并且是明确违反法律规定的。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产中介吃差价的行为,明显属于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向买卖双方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从实际影响方面,对卖方而言,中介吃差价导致其无法以市场的真实价格出售房屋,直接造成了经济损失。例如,原本房屋可以以更高的价格成交,但中介通过隐瞒高价买家等手段,压低卖方的出售价格,从而赚取差价。对买方来说,同样支付了高于实际成交价的费用,增加了购房成本。
相关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来禁止房产中介吃差价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存在吃差价的情况,中介机构会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同时,买卖双方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中介返还差价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无论是从维护市场秩序,还是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角度,房产中介吃差价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