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成立需要多方面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证据、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准确认定。

现场勘查证据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基础。事故现场的痕迹,如刹车痕迹、碰撞痕迹、车辆碎片等,能反映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例如,刹车痕迹的长度和方向可以推断车辆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和方向,若现场有车辆碰撞后留下的碎片,通过比对能确定肇事车辆。现场遗留的车辆零部件、血迹等物证,也有助于锁定肇事车辆和肇事者。

证人证言也具有关键作用。现场目击证人的描述能提供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包括肇事车辆的特征、颜色、车牌号码,以及肇事者的外貌、行为等信息。比如,目击证人看到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直接驾车逃离现场,其证言可以作为认定逃逸的重要依据。

视听资料是有力的证据形式。监控摄像头、行车记录仪等记录的画面,能直观地呈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如果监控视频清晰显示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后迅速离开现场,没有停留处理事故,这就是认定逃逸的直接证据。

当事人陈述同样不可忽视。受害者对事故发生经过的描述,以及肇事者本人的陈述,都能为案件提供线索。不过,肇事者可能会为了逃避责任而隐瞒事实,所以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鉴定意见也有助于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例如,通过对车辆的技术鉴定,可以确定车辆是否存在故障导致事故,以及事故发生时车辆的行驶状态。对血迹、毛发等生物样本的鉴定,能确定是否与肇事者或受害者有关。只有将这些证据相互结合、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准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要什么证据才能成立(0)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