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挪用公款罪表述有误,我国刑法没有该罪名,只有挪用公款罪,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等情形。
从主体要件来看,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有这些特定身份的人员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主观方面,该罪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目的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准备以后归还,而不是永久占有。
关于客体要件,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客观方面,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等情形。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