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法建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行政行为有多种类别,要判断拆除违法建筑属于何种行政行为类别,需依据其行为性质和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和特征: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二是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拆除违法建筑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当行政机关认定某建筑为违法建筑后,通常会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如果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不履行该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就有权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这完全符合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为前提这一特征。

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与行政处罚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惩戒。拆除违法建筑并非是对当事人的一种制裁,而是为了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合法的秩序,所以不属于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也不同,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拆除违法建筑显然不具备行政许可的特征。

综上所述,拆除违法建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它是行政机关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拆除违法建筑属于什么行政行为类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