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离婚孩子轮流抚养协议,需包含协议双方基本信息、轮流抚养的具体安排、抚养费及探视权等内容,确保表述清晰、合法且符合双方意愿。
协议开头应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在协议中要写明男女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等内容。这些信息是确定协议主体的关键,能够准确识别参与协议的双方,避免出现主体不明的情况。
要阐述协议签订的背景和目的。说明双方是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轮流抚养的协议,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这部分内容有助于体现协议的合法性和双方的真实意愿。
对于轮流抚养的具体安排是协议的核心部分。要明确孩子轮流抚养的周期,比如是按月、季度还是半年等进行轮流。还要详细规定抚养的起始时间和交接时间、地点。例如,每月的第一天上午9点在某幼儿园门口进行孩子的交接。同时,要确定在各自抚养期间,双方对孩子的生活照料、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孩子在不同抚养阶段都能得到妥善照顾。
抚养费的承担也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虽然是轮流抚养,但可能存在一些共同的费用,如孩子的学费、医疗费等。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费用的分担方式,比如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轮流承担等。
探视权方面,即使在轮流抚养期间,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享有探视权。要明确探视的时间、方式等内容,保障未直接抚养方与孩子的情感交流和联系。
协议中还应包含违约责任的条款。如果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如不按时交接孩子、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保障协议的顺利履行。
协议需要双方签字并注明签订日期。这样一份完整的离婚孩子轮流抚养协议就完成了,它能够为双方在孩子抚养问题上提供明确的指引,减少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