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的天数因解除主体和具体情形而异。劳动者一般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首先来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为了给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进行工作交接和人员安排,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秩序。例如,一名员工想要离职,他需要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阶段,相对正式员工,提前通知的时间较短,给予了双方一定的灵活性。
再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用人单位有两种选择,要么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要么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比如,企业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符合上述情形时,就需要按照规定提前通知员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
在一些法定的即时解除情形下,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无需提前通知。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下,用人单位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的天数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