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办理手续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收养人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申请环节: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在申请时,要提交一系列证明材料。对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人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审查环节:民政部门会对收养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是否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等。同时,还会对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如被收养人的来源是否合法等。这一过程是为了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收养关系能够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
登记环节: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民政部门会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如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还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以寻找弃婴、儿童的生父母。
收养办理手续需要严格按照法定流程进行,以保障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收养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