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抵押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成立要件、标的物、担保方式和实现方式等方面。质权以转移占有为成立要件,标的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抵押权不以转移占有为要件,标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等。担保方式上质权人占有质物,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实现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成立要件方面,质权的成立以出质人将质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为必要条件。例如,甲向乙借款,以自己的珠宝出质,只有当甲把珠宝交给乙时,质权才正式成立。而抵押权的成立一般不以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比如,丙以自己的房屋向银行抵押借款,房屋依然由丙居住使用,银行并不占有该房屋。
标的物不同。质权的标的物通常为动产和权利。动产质权较为常见,像上述提到的珠宝;权利质权如以汇票、本票、债券等权利出质。而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更广,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不动产用益物权等。例如,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但一般不能设定质权。
担保方式存在差异。质权人占有质物,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并且对质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仍可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但要保证抵押物的价值不减少。
实现方式也不一样。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直接对质物进行变价受偿,因为质权人已经占有质物。而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通常需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来实现债权。例如,当甲到期未偿还乙的借款,乙可以直接处置珠宝来实现债权;而银行要实现对丙房屋的抵押权,一般要通过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