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屋过户所需材料通常有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房地产证、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等;手续费方面,可能涉及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工本费等,但因离婚方式不同、是否有房产贷款等情况,费用有所差异。
首先来了解离婚房屋过户所需的材料。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需要准备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这是证明房产分割归属的重要法律文件。若为协议离婚,则要提供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其中需明确房产的分配情况。原房屋所有权证是必须的,它是房屋产权的原始凭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也是必不可少的,以证实办理过户的人员身份合法。同时,还需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一般在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领取到该表格。
接着看手续费的情况。契税方面,如果是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根据相关规定,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征收。交易手续费各地标准不同,一般是按照房屋面积来收取,每平方米几元不等。工本费相对较少,通常在几十元到上百元左右。
如果房屋还有未还清的贷款,在过户时会相对复杂。一般需要先提前还清贷款或者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等相关事宜。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还会产生一些额外的费用,比如银行可能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且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要求和流程进行操作,确保过户手续的顺利完成。离婚房屋过户的材料和手续费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办理前最好咨询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相关税务部门,以做好充分准备。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