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持股份存在多方面风险隐患,对于名义股东,有出资不实被追责、承担公司债务、代持协议无效致损失等风险;对于实际出资人,有股权被处置、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名义股东违约等风险。
首先来看名义股东面临的风险。其一,出资不实被追责风险。若实际出资人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能会要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虽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但可能面临实际出资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其二,承担公司债务风险。当公司出现债务纠纷时,名义股东可能会被卷入诉讼。即便名义股东能证明自己只是代持,在实际出资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名义股东仍可能需承担一定责任。其三,代持协议无效致损失风险。如果代持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名义股东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例如为实际出资人垫付的费用无法收回等。
接着分析实际出资人的风险。其一,股权被处置风险。名义股东可能会擅自将代持的股权转让、质押给第三人。由于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可能构成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将面临失去股权的风险。其二,股东身份不被认可风险。实际出资人要显名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实际出资人可能无法获得股东身份,其权益只能通过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其三,名义股东违约风险。名义股东可能不按照代持协议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如不按时向实际出资人转交公司分红,或者在公司重大决策上不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表决等。实际出资人还可能面临信息获取不及时、不全面的问题,难以有效监督名义股东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