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和土地租赁权在权利性质、存续期限、权利内容、取得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权利性质来看,地上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和对世性。地上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对土地有较为独立的支配权,能够对抗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在内的其他人。而土地租赁权是一种债权,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其效力主要约束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一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存续期限不同。地上权的存续期限通常较长,有的地上权可以是无期限限制的,即便有期限限制,也往往比较长,以满足地上权人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资建设的需要,比如建造建筑物、种植树木等。土地租赁权的期限则相对较短,虽然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但在实际中,土地租赁权的期限一般也不会太长,这是因为债权的特性决定了其稳定性相对较弱。
权利内容有差异。地上权人对土地的使用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可以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还可以进行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设定目的的利用。土地租赁权人对土地的使用通常要受到租赁合同的严格限制,一般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用于农业种植、商业经营等特定用途,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的使用方式。
取得方式也有所不同。地上权的取得方式较为多样化,既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签订地上权合同,也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土地租赁权主要是通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方式取得,即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租赁土地的协议,从而使承租人获得土地租赁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