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离婚时的分割需要根据房屋的不同情况处理。若房屋是一方婚前建造或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若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建造或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房屋,需先进行析产,再分割夫妻部分。
要明确农村房屋的性质和归属,这是分割的基础。
如果农村房屋是一方在婚前建造或者购买的,且在结婚前已经取得了相关产权证明,那么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仍归原产权人所有。例如,男方在婚前自己出资建造了农村房屋,并且办理了相关宅基地使用手续,那么离婚时该房屋属于男方个人,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若房屋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建造或者购买的,这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遵循均等分割的原则。不过,在实际分割中,还会考虑双方的实际需求、经济状况等因素。比如,一方抚养子女且没有其他居住场所,可能会适当多分一些房屋权益。分割方式可以是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也可以将房屋进行变卖,双方分割变卖所得款项。
农村房屋有时会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情况。比如,房屋是由夫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造的。这种情况下,需要先进行析产,即确定夫妻双方在该房屋中所占的份额。一般会根据各方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等来确定份额。析产后,再对属于夫妻双方的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同时,农村房屋的分割还受到宅基地政策的影响。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所以在分割房屋时,要确保符合当地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分割房屋时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