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在不同阶段修改方式不同。若尚未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修改;若已办理离婚登记,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需要明确离婚协议的修改要分情况来看。当离婚协议还处于未生效阶段,也就是夫妻双方只是签订了离婚协议,但还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此时的离婚协议并未生效。因为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要件的,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协议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如果对协议内容有修改的想法,只需要双方重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即可。可以直接在原协议上进行修改,然后双方签字确认;也可以重新起草一份新的离婚协议,双方再次签字。

当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即夫妻双方已经依据该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想要修改内容就相对复杂一些。对于解除婚姻关系这一内容,是无法进行修改的,因为离婚登记已经完成,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但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是有可能进行修改的。如果双方能够自行协商一致,对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新的协议,那么可以按照新的协议执行。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一方想要修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根据法律规定,若能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若出现了法定的情形,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等,一方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离婚协议如何修改内容(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