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间损坏责任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由承租人承担责任;若因房屋自身质量问题或自然损耗,一般由出租人承担责任;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损坏,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明确损坏责任的承担主体至关重要。当是承租人使用不当或故意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时,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承租人在屋内进行违规装修,拆除了承重墙,导致房屋结构受损;或者因承租人疏忽,未关闭水龙头,造成房屋积水,损坏了地板等。这种情况下,承租人违反了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需要对损坏后果负责,承担修复或赔偿的费用。
若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损坏是由于房屋自身质量问题或自然损耗引起的,责任通常由出租人承担。比如,房屋的水管因年久老化而破裂,屋顶因自然风化出现漏水等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有义务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并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当出现这类问题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若出租人未及时维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若损坏是由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那么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例如,因楼上邻居家水管爆裂,水流到承租房屋内,造成屋内物品损坏,此时应由楼上邻居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应及时固定证据,以便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为避免责任纠纷,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详细约定租赁物的状态、维修责任等事项。一旦发生损坏情况,双方应及时沟通,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