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判刑之前被关押的时间是算在刑期内的。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从被逮捕到最终判刑,往往会经历一段时间的羁押。这段羁押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对犯罪人进行重复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同的刑罚种类,羁押折抵刑期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对于管制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这是因为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所以羁押折抵比例与其他自由刑不同。

对于拘役和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则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这两种刑罚的折抵方式相同,是因为它们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和方式上具有相似性。

例如,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在法院判决前被羁押了3个月。如果张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那么这先行羁押的3个月会从1年的有期徒刑中扣除,张某实际需要服刑的时间为9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折抵刑期是依法进行的,需要有合法的羁押依据,如逮捕证、拘留证等法律文书。同时,司法机关在判决时会明确计算并在判决书中体现羁押折抵的情况,以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逮捕后判刑之前关的算不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