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诉离婚若想不离婚,可从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积极沟通挽回感情、证明存在不宜离婚的特殊情况等方面入手。
在司法实践中,二次起诉离婚通常会让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但仍有办法争取不离婚。
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这是关键所在。可以收集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互动证据,比如夫妻之间互相关心的聊天记录、共同参与家庭活动或旅游的照片、视频等,以此来表明双方在情感上仍有交流和互动。还可以提供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夫妻平时关系融洽,偶尔的矛盾不足以导致感情破裂。例如,邻居证明经常看到夫妻一起买菜、一起送孩子上学等温馨场景。
积极沟通挽回感情:在诉讼过程中,主动与对方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珍惜婚姻、愿意努力改善关系的态度。可以写一份诚恳的承诺书,承诺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正自己的不足,承担起应有的家庭责任。同时,在法庭上也要真诚地表达自己对婚姻的重视和对对方的感情,让法官看到自己挽回婚姻的决心。
证明存在不宜离婚的特殊情况: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法院可能会考虑不判决离婚。比如一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另一方照顾,或者双方有未成年子女,离婚可能会对子女的成长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可以提供相关的医院诊断证明、子女的学习和生活情况说明等证据,向法院说明离婚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
展现解决问题的诚意和能力:对于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例如,如果是因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可以说明自己的经济规划和改善措施;如果是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可以说明自己会加强与对方的沟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让法院相信夫妻双方有能力解决问题,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