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开庭通常不需要带驾驶证。开庭主要携带与案件相关的重要材料,驾驶证并非必需物品。
在离婚案件开庭时,需要携带的是与案件有关且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材料。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携带身份证,这是证明身份的关键证件,法庭需要通过身份证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确保诉讼参与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结婚证也是必须携带的,它是证明夫妻关系存在的重要凭证,是离婚案件的基础证据。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关的财产证明,比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等,这些材料能够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价值,对于财产的分割具有重要意义。若有子女抚养权方面的争议,可能需要准备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材料,用于证明子女的身份信息以及与父母的关系。
而驾驶证,它是一种允许持证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法定证件,其用途主要与驾驶行为相关,与离婚案件所涉及的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核心问题并无直接关联。所以,从正常的开庭需求角度来看,驾驶证并不是开庭时必须携带的物品。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驾驶证与案件存在某种间接联系,例如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情况,那么驾驶证可能会作为相关证据的一部分被要求提供。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并且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总体而言,在大多数离婚案件开庭时,不需要专门携带驾驶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