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精神损失费有条件,主要包括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该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受到精神损害以及过错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需满足特定条件。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这些法定情形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表现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上述过错行为必须导致了离婚的结果。如果双方虽然存在这些过错行为,但最终并未离婚,那么无过错方不能基于此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离婚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之一。
无过错方因过错方的行为遭受了精神损害。这种精神损害可以表现为抑郁、焦虑、恐惧等心理创伤,并且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精神损害的程度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过错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是由过错方的法定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精神损害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而非过错方的法定过错行为,那么无过错方不能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无过错方才有可能在离婚时获得精神损失费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