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类型。
在法律领域,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着明确的分类。原始取得,这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新建房屋:当建设者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房屋的建造后,基于合法的建造行为,建设者就原始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例如房地产开发商依法建造商品房,在建造完成并通过相关验收后,开发商就对这些商品房拥有了初始的所有权。
没收房屋:国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的房屋进行没收。比如,对于一些通过非法手段建造且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房屋,政府相关部门有权依法没收,此时国家就原始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又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在房屋领域,常见的是附合,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如果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建造者可能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
无主房屋的取得:对于无人认领的房屋,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后,国家或集体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继受取得则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通常是基于原所有人的意志和权利而发生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买卖:这是最常见的继受取得方式之一。购房者与卖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相应的价款后,就从卖房者那里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赠与:房屋所有人将自己的房屋无偿给予他人,受赠人接受赠与后,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继承:当房屋所有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指定,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每种取得方式都有其特定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