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超时限,若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若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超时限,经认定后仍可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若均不符合上述情况,员工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在工伤认定中,申请时限是一个重要的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工伤申请超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也就是说,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于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而超时限,那么这些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例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
若存在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特殊情况导致超时限,根据相关规定,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在这种情况下,经认定后,员工仍可正常申请工伤认定和获得相应赔偿。
要是既不属于用人单位原因,也不存在特殊情况导致超时限,员工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获得赔偿。此时,员工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不过,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员工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以及自身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