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证是谁的名字不一定就归谁。房产的归属需要结合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不能仅依据房产证上的名字确定。
在婚姻关系中,房产的归属判定较为复杂。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全额出资购买且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产通常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其所有。例如,甲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使后来结婚又离婚,这套房产仍属于甲。
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虽然房产证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但离婚时该房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乙婚前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婚后和配偶丙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可能归乙,但乙需要对丙就共同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对于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房产证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通常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等一般都属于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自然也属于共同所有。比如,丁和戊婚后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只登记在丁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父母出资购房。如果是一方父母在婚后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离婚时房产的归属要综合考虑购房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等多种因素,而不是简单地依据房产证上的名字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