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费一般要给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尚不能独立生活,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抚养费给付期限是一个重要问题。通常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成年为止,也就是子女年满十八周岁。这是因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法律上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
不过,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如果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能够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法律上可以视为其已经能够独立生活,此时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例如,一些孩子在十六周岁后辍学进入社会打工,有稳定的收入足以养活自己,这种情况下父母就无需再继续支付抚养费。
而对于年满十八周岁但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仍可能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包括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比如,子女因残疾无法正常工作,没有生活来源,父母有能力的话就需要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如果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有特别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也会按照约定执行。离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需要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