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出来后通常可以领回车辆,但存在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以确定事故责任等相关情况。
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这意味着,在事故认定书出来后,若前期的检验、鉴定工作已经完成且结果已确定,那么按照规定就可以领回车辆。因为事故认定书的出具往往是在检验、鉴定等程序完成之后。
也有特殊情况。如果车辆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未处理完毕,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不能放行车辆的情形,即便事故认定书已经出来,车辆也可能暂时无法领回。例如,车辆存在盗抢嫌疑且尚未调查清楚,或者车辆是用于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作案工具等情况。
如果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去领取车辆,也可能导致车辆不能及时领回。所以,在事故认定书出来后,当事人应及时与交警部门沟通,了解车辆是否可以领回以及具体的领取流程和所需材料等信息,以便顺利领回车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