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过期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权益。
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一般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而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期限是1年内。如果认定工伤过期,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即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已过,劳动者仍可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负有一定责任,从公平合理以及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有可能愿意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可以就赔偿的项目、金额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赔偿协议。
提起民事诉讼:若无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过错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在民事诉讼中,劳动者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自身受到了伤害以及伤害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特殊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进行工伤认定。若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认定工伤过期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丧失了获得赔偿的权利,仍可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