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不按时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有约定时按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则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在商业活动中,商铺不按时交房的情况时有发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至关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如果在商铺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式,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计算违约金。
例如,合同可能约定每逾期一天,卖方需按照商铺总价款的万分之几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假设商铺总价款为200万元,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三,若卖方逾期交房10天,那么违约金的数额就是2000000×0.0003×10 = 6000元。
在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情况。此时,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这是因为,买方因卖方逾期交房而遭受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来衡量。比如,同地段同类商铺每月租金为5000元,卖方逾期交房2个月,那么违约金大致可以按照10000元来计算。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当违约金数额不合理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