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2N赔偿金,而非N+1。N+1适用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情况,而违法解除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需要明确“N”“N+1”“2N”的含义。“N”指的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1”中的“1”代表的是代通知金,是在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时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2N”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意味着,当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2N的赔偿金。例如,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了3年,月工资为5000元,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N”为3×5000 = 15000元,如果公司是违法解除,那么就需要支付2N即2×15000 = 30000元的赔偿金。

而“N+1”的适用情形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只有在这些合法解除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才适用“N+1”。所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2N赔偿金,而非“N+1”。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2n还是n+1(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