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探视孩子,要起诉的话,通常应向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若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法律层面,确定管辖法院对于顺利开展诉讼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探视权纠纷案件中,被告通常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也就是说,如果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户口登记地在某个地方,那么该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例如,甲和乙离婚后,孩子由乙直接抚养,乙的户籍在A市B区,那么甲若要起诉乙不让其探视孩子,就可以向A市B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实中很多人并不一定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离开住所地,在另一个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这个地方就成为了其经常居住地。此时,就应该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比如,乙虽然户籍在A市B区,但他已经在C市D区连续居住了两年,那么甲起诉时就应向C市D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能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的诉讼程序延误,使案件能够更高效地进入审理阶段,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探视权益。同时,在起诉时,还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如离婚协议、判决书等,以证明自己享有探视权以及对方存在阻碍探视的行为。

离婚不让探视孩子起诉在哪里起诉好(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