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后的赔偿需依据事故责任划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一般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双方责任比例分担,若机动车一方有商业险,可由商业险继续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山东相关实施办法,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先由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交警会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确定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在事故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责任划分通常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几种情况。
在赔偿方面,交强险起着重要作用。机动车一般都购买了交强险,当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时,交强险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等。例如,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如果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部分,就需要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来分担。在山东,如果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那么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通常承担70% - 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时,承担50% - 6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时,承担30% - 4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若机动车一方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交强险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商业险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赔偿的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造成死亡的,还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在山东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后的赔偿,需要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划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情况以及具体的赔偿项目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