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通常是在当地的拘役所执行;若当地没有设立拘役所,则会在看守所执行。
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根据法律规定,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在实际操作中,执行地点主要有拘役所和看守所两种情况。
拘役所:拘役所是专门为执行拘役刑罚而设置的监管场所。其主要功能是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进行集中管理和教育改造。在拘役所里,罪犯会被组织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通过劳动培养他们的劳动技能和良好的生活习惯。同时,拘役所也会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活动,帮助罪犯认识自己的错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看守所:当当地没有设立拘役所时,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会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同时也承担着部分拘役罪犯的执行任务。虽然看守所主要功能是羁押犯罪嫌疑人,但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也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改造。不过,由于看守所人员构成较为复杂,可能会存在一些不利于罪犯改造的因素。因此,在看守所执行拘役时,监管部门会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拘役罪犯的改造效果。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体现了拘役刑罚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注重对罪犯的人性化改造和回归社会的引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