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保险收益的计算需根据保险类型、购买时间、保费来源等因素确定。不同情况的保险收益处理方式不同,可能归一方所有,也可能进行分割。
要明确保险的类型,常见的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对于财产保险,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保险,在离婚时,若保险已经理赔获得了保险金,该保险金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会平均分割。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内为家庭车辆购买了财产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获得了保险赔偿款,这笔赔偿款在离婚时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人身保险的情况相对复杂。如果是婚前购买且已交清保费的人身保险,那么该保险的收益通常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比如一方在结婚前就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婚后该保险产生的分红等收益,应归购买方个人所有。
若人身保险是在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且是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如分红型保险等,在离婚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和已获得的分红等收益一般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方式可以是一方获得保险合同,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例如,婚内购买的一份分红型保险,离婚时,经过计算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 50 万元,双方可以协商由一方继续持有保险合同,同时给予另一方 25 万元的补偿。
如果是以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另一方为受益人,在离婚时,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如果在离婚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的归属就按照变更后的受益人来确定。离婚时保险收益的计算和处理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