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离婚可以争取的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若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过错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还可以要求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取更多的财产份额;若自身生活困难,可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对于生育相关费用及孩子出生后的抚养费也可提出主张。

一、法定过错情形下的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孕妇作为无过错方,且能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那么就可以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比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医疗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上受到的痛苦给予的补偿,赔偿数额会根据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孕妇在分割财产时,由于其处于特殊的生理时期,需要更多的经济支持来保障自身和胎儿的健康,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适当照顾孕妇的利益,可能会让孕妇获得相对较多的财产份额。 三、经济帮助 如果孕妇在离婚后生活困难,例如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种帮助可以是一次性的金钱给付,也可以是提供住房等其他形式的帮助。 四、生育相关费用及孩子抚养费 孕妇生育孩子会产生一系列的费用,如产检费、生产费等,这些费用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共同承担。孩子出生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孕妇离婚可以争取哪些赔偿(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