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除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且在监狱服刑的)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的,由监狱执行。
首先来看缓刑的执行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机构会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对缓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人员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比如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需要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社区矫正机构会根据缓刑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估和管理,以确保其不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顺利回归社会。
对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执行,情况相对复杂。如果是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的罪犯,通常会被送往监狱执行刑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职责。在监狱里,罪犯需要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改造措施,通过劳动和学习,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为刑满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而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则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看守所主要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在这种情况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短期刑罚,是基于司法效率和实际情况的考虑。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罪犯转移程序,也便于对罪犯进行管理和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