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离婚时,分居时间从夫妻双方开始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之日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时仍处于分居状态的持续时间。若分居期间有短暂和好又分开的情况,应从最后一次分开时重新计算。
在法律层面,分居时间的计算对于分居离婚有着重要意义。一般来说,认定分居的起始点是夫妻双方实际开始分开居住,且停止了共同生活,不再相互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比如,一方搬离原来共同居住的住所,到另外的地方居住,从搬离的那一天起,就可以视为分居的开始。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分居需是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如果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而分开居住,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因感情不和的分居。例如,一方被派往外地工作长达数年,但夫妻感情并未出现问题,这种情况就不能作为分居离婚中所指的分居。
在计算分居时间时,要保证持续性。若夫妻在分居过程中有短暂的和好,之后又再次分开,那么分居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分开之日起重新计算。比如,夫妻在2023年1月开始分居,到3月有过短暂的和好共同生活了一个月,之后在4月又再次分开,那么分居时间就应从4月重新开始计算。
为了证明分居时间,需要有相应的证据。常见的证据包括分居协议,这是最直接证明分居情况的材料;租房合同,能证明一方在特定时间在其他地方居住;证人证言,如邻居、物业人员等可以证明夫妻分开居住的事实;还有双方的聊天记录、书信等,若其中能体现出双方已经分开居住的情况,也可作为证据。准确计算分居时间以及提供有效的证据,对于通过分居方式离婚的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