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提出离婚,对方提出损害赔偿一般不构成反诉。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从反诉的构成要件来看,一方提出离婚,对方提出损害赔偿通常不符合反诉的特征。

反诉需要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并非是一个完全独立于离婚诉讼的请求,它是基于离婚这一前提而产生的。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只有当离婚诉讼启动,才有可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诉求。也就是说,损害赔偿请求是依附于离婚请求的,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性质。

反诉与本诉需要有牵连性。虽然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诉讼存在一定关联,但这种关联并非是反诉所要求的那种牵连关系。反诉的牵连性通常要求两个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离婚诉讼的核心是解除婚姻关系,而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这一事实。这两个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并不完全相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况,法院一般会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的离婚案件进行审理,而不是按照反诉的程序处理。法院会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一并审查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成立,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会依据这些规定,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对损害赔偿请求进行裁判。

一方提出离婚,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构成反诉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