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在离婚时通常判决归受害方个人所有,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从法律性质上来说,人身损害赔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一方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款是专门针对其个人身体受到伤害的补偿。它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因身体伤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身体痛苦以及可能的未来生活影响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没有直接关联。
在法院进行离婚判决时,遵循上述法律规定,不会将人身损害赔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例如,丈夫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获得了一笔人身损害赔偿款。之后夫妻决定离婚,这笔赔偿款依然归丈夫个人所有,妻子无权要求分割。
这种判决方式是基于公平和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原则。如果将人身损害赔偿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能会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的补偿,不利于受害人的康复和未来生活保障。而且,人身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身体和精神伤害的弥补,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专属性,只有归受害人个人所有,才能真正实现其赔偿的目的。
人身损害赔偿在离婚判决中明确归属于受害方个人,这种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对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