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办理不动产证需要的资料因房屋性质和来源不同有所差异,常见资料有申请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竣工的材料、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等。
申请书是必不可少的,它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表达办理不动产证意愿的重要文件,一般在登记机构处可以领取填写。
身份证明也是关键资料,包括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件;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以证实申请人的合法身份。
如果是购买新建商品房,需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这能证明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合法性和归属情况。同时,还需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它表明该房屋的建设是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像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说明房屋已经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且质量合格,可以投入使用。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明确了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四至等信息,是确定不动产权利范围的重要依据。
若是购买二手房,除上述部分通用资料外,还需要买卖合同,此合同详细记录了房屋买卖的双方信息、交易价格、付款方式等重要交易内容。契税完税凭证也是必须的,它证明购房者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房屋买卖相关的契税。
若是自建房屋,可能还需要提供宅基地审批文件(针对农村自建房屋)等能证明房屋建设合法性的资料。不同情况办理不动产证所需资料有所不同,在办理前最好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确保资料准备齐全,顺利完成不动产证的办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