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补偿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开始时起算支付。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表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开始支付。因为在劳动者在职期间,其本身就负有遵守用人单位保密规定和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无需额外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而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开始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不能自由地在相关竞争领域就业,这对其就业选择和经济收入会产生影响,所以此时用人单位应开始支付补偿,以弥补劳动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实践中,补偿的支付方式通常是按月支付。按月支付有助于保障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基本生活,同时也便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是否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来调整支付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补偿,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补偿,甚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协议补偿从劳动者开始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起,也就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开始,用人单位需按照约定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